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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店让顾客免费试吃品尝食品,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?

作者 : admin * 发表时间 : 02 * 浏览 : 773
请问 我们是一家食品店,有时候让顾客免费试吃品尝食品,请问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? 答复: “试吃”不等于“无偿赠送”,相当于内部领用耗用,由于样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,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。 若是将样品无偿赠送给顾客,比如给顾客免费邮寄试用装食品,则属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了。 参考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,视同销售货物: (一)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; (二)销售代销货物; (三)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,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(市)的除外; (四)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; (五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; (六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,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; (七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; (八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。